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实施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加强研究生创新能力培养,进一步提高培养质量的若干意见》做好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评选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选优秀博士、硕士论文,目的在于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激励研究生创新精神,促进高层次创造性人才脱颖而出。
第三条 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评选工作在自治区学位委员会领导下,由自治区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进行。其主要职责为:
1. 部署评选工作。
2.组织通讯评议和专家审定工作。
3.接受和处理有关异议事项。
4.研究处理评选工作中的其他问题。
第四条 评选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具体时间及名额分配由自治区学位办统一安排。
第五条 评选工作遵循“科学公正、注重创新、严格筛选、宁缺毋滥”的原则进行。
第六条 自治区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评选工作评选标准为:
1.选题为本学科前沿,有重要理论意义或现实意义。
2.在理论或方法上有创新,取得突破性成果,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或国内同类学科的领先水平,具有较好的社会效益或应用前景。
3.材料翔实,推理严密,文字表达准确。
第七条 参加评选的学位论文,时间上从评选年份的上一学年度至本年度,在自治区学位授予单位通用学科范围获得博士、硕士学位者的学位论文。参加评选的学位论文应以中文撰写(除外语类学科)。
第八条 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入选名单经过推荐、初选和复评后产生。
第九条 各学位授予单位根据自治区学位委员会办公室下达的初选名额对推荐论文进行初选并向自治区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推荐。
第十条 自治区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对初选出的论文进行复评,复评工作包括同行专家通讯评议和专家委员会审定。
第十一条 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入选名单由自治区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公布。任何单位或个人,如发现入选论文存在剽窃、作假或论文的主要研究结论不能成立等严重问题,可在入选论文名单公布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方式向自治区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异议。
提出异议的书面材料应包括异议论文的题目、作者姓名、学位授予单位名称、异议内容,支持异议的具体证据或科学依据,以及提起异议者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等。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异议不予受理。自治区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处理异议,并对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予以保密。
第十二条 异议期结束后,自治区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名单由自治区学位委员会批准并予以公布。在异议期结束之日起30日内异议事项仍
未处理完毕的论文不列入批准的论文名单。
第十三条 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作者由自治区学位委员会颁发证书。
第十四条 对已批准的自治区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如发现有剽窃、作假或论文的主要研究结论不能成立等严重问题,自治区学位委员会将撤消对作者的奖励并予以公布。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人ufc下注登录研究生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