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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萃】孔漫春:《论语·八佾》篇“哀公问社”章用字考

发布日期:2019-03-15    编辑:    点击:[]

 

20190228 15:03 来源:《湖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6作者:孔漫春

关键词:《论语》;“哀公问社”章;问社;问主

    一、问题的提出

  定州汉墓竹简《论语》和敦煌、吐鲁番《论语》写本是关于《论语》的重要出土文献。在这些文献中,关于《论语·八佾》篇“哀公问社”章的记载存在差异。这种差异主要表现在这一章首句是作“哀公问社于宰我”,还是“哀公问主于宰我”。

  《论语》“哀公问社”章“问社”与“问主”用字差异的提出,并非滥觞于出土文献的发现。事实上,尽管今天所能看到的《论语集解》传世本及唐写本均作“问社”,但是察觉“问社”与“问主”用字的差异并以不同方式表达自己的观点这一现象构成了三国魏何晏《论语集解》刊行后《论语》研究的一条线索。《论语集解》刊行之后的《论语》研究者对待“问社”与“问主”这一问题的态度,大致可分为如下几类:其一,未对“问社”提出质疑,但保留了异本。其二,主张“问社”当作“问主”。其三,认为《古论语》作“问社”,《鲁论语》作“问主”。其四,认为“问社”用字属于“文误”、“妄改”。

  总之,《论语》“哀公问社”章用字的差异,随着何晏《论语集解》本的问世就已经进入到学人的视野,只是不同人所持的观点不甚一致。透过这些不同的历史节点,可以发现一个现象:距离何晏《论语集解》形成的时间愈远,人们对这种差异所持的态度愈明确;研究者对何晏的批评可谓从无到有、由弱至强。

  二、何晏《论语集解》“哀公问社”章本字

  基于对汉代“三论”以及定州汉墓竹简本《论语》的分析,本文认为汉代《论语》版本中“哀公问社”章原本用字是“问主”,尽管当时关于“主”的具体含义人们的理解存在分歧。根据传世文献的说法,汉代初年流传的《论语》有三个本子:《古论语》、《齐论语》和《鲁论语》。而关于定州汉墓竹简本《论语》和“三论”的关系,目前学界尚无定论,或谓属于《鲁论语》系统,或谓属于《齐论语》系统,或谓其他。本文暂把定州本《论语》视为独立于“三论”以外的另一个系统。

  综合有关《古论语》、《齐论语》和《鲁论语》以及定州汉墓竹简本《论语》的分析,可以得出如下结论:何晏《论语集解》“哀公问社”章本字,在汉代当作“问主”。

  三、何晏《论语集解》“改字说”的历史合理性

  综合宋翔凤、单承彬、周文等人的意见,何晏改《论语》“哀公问社”章用字的可能性较大,本文采此说。关于何晏为何改原本之“问主”成“问社”。本文认为,《论语集解》“哀公问社”章的用字并非起于何晏等人的妄改抑或文误,而系事出有因;《论语集解》作“问社”,是汉代以来《论语》学发展状况使然,具有历史合理性。

  从《论语集解》的编撰者、创作背景来看:第一,《论语集解》系集体编撰,“误改”、“臆改”之类的错误出现概率较低;第二,《论语集解》的官方呈书性质,决定了编撰者态度之严肃、认真。

  从《论语集解》文本的四次重构、两个传世系统来看,《论语集解》在流传的过程中,出现过四个重要的文本,形成了四次重构:南北朝的《论语义疏》、北宋的《论语注疏》、南宋的《论语集注》和清代的《论语正义》。形成于不同时期的这四个版本都是在何晏《论语集解》的基础上完成的。经逐一核查,发现它们都没有否定何晏本的“问社”用字。另有学者指出,《论语集解》在问世后形成了两个系统:“皇疏系统”和“邢疏系统”。经过比对皇疏、邢疏、唐《开成石经论语》正文本、单集解正平本《论语》,可以发现“哀公问社”章的有关用字均是“问社”,不存在差异。

  从“问社”用字的接受程度来看,继何晏之后,在关于《论语》的注疏本中,“哀公问社”章选择“问社”的居多,而且在《论语》学史上产生重要影响的传本也往往作“问社”。当然还要看到,在何晏之后也有人主张“哀公问社”章之“问社”当作“问主”。古籍中对该类观点的保留,说明了何晏《论语集解》的做法尽管在主流方向上引导了其后《论语》类文献在这一问题上的选择,但是这种主流引导只是相对的,对立的立场并没有为古代学者所完全放弃。这一事实也就表明,何晏《论语集解》用字的合理性是相对的,并非绝对。

  关于《论语集解》“妄改说”辨,宋翔凤在《论语说义》中认为,汉代《鲁论语》、《古论语》均作“问主”,只是古文和今文家对“主”字含义的理解存在歧异,后何晏等人编撰《论语集解》时,依据孔安国注,“遂妄改作‘问社’”。这里说汉代《鲁论语》、《古论语》同作“问主”是符合事实的,但认为何晏“妄改作‘问社’”,就颇显武断。何晏之所以会这样做,又与他对孔安国有关注文的首肯密切相关。

  关于“文误说”辨,宋代程颐指出了《论语》中的两处“文误”,其中就有:用休问哀公问社于宰我之事。曰:“社字本是主字,文误也。朱熹对程颐提出“文误”的态度,在其《论语集注》中可见。第一处他不予以采纳,具体做法则是忽略不提。但是,这种置之不理的态度,其实意味着他的不赞成。总之,朱熹读过、编过《二程遗书》,他对于程颐的观点并非全盘接受,对于程颐“社字本是主字,文误也”这一说法也是不赞同、不接受的。

  四、结语

  汉代“三论”以及当代出土文献定州简本《论语》中的“哀公问社”章用字均作“问主”。何晏等人在编撰《论语集解》时,对经文“哀公问主”中“主”字的解释,从诸多注本中择选了孔安国注,并在郑玄注解的基础上朝前迈出更大的一步,径直改“问主”为“问社”。何晏等的这一做法,在一定程度上结束了当时不同《论语》版本在“哀公问社”章原“主”字训解问题上的纷争,对其后《论语》学的发展影响深远。近现代以来的《论语》注疏类著作,受到何晏等人的显著影响。但是,如何看待经文原本中“主”字的“庙主”含义的消退,何晏等的做法又给后人留下了需待进一步探索的话题。

  (作者单位:河南大学ufc下注登录。《湖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6期。中国社会科学网闫涵/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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